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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法务
地区:天津 - 和平区
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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