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和一家公司有借款合同,对方从我这里借走了20多万一直没有还,这个借款合同里没有确定履行期限,那么这个诉讼时效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

江苏 - 苏州 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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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答疑法务

地区:江苏 - 苏州

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结合你的情况,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2021-02-11 19:2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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