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出卖人就同一辆机动车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哪些情形来进行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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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三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出卖人王某将车辆交付给买受人李某,又为丁某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按照上述规定,李某可请求将讼争车辆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

2021-02-06 21:5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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