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融资租赁物有瑕疵的,承租人不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更多处于“钱袋子”的地位,租赁物选购、验收、使用等所有事宜都由承租人负责处理的,这时再向出租人索偿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选择权人,自然应对行使选择权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当然,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都免除其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按照规定,当承租人完全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选择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时,如出租人为承租人确定租赁物或者擅自变更承租人已选定的租赁物的,出租人应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此外,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也应由出租人负担:
(1)出租人明知租赁物有瑕疵而来告知或者因重大过失不知有瑕疵的;
(2)出租人与出卖人有密切关系的;
(3)承租人无法或者不能直接向出卖人索赔的。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融资租赁合同是比较特殊的一种合同。因为这是按照承租人的指示来购买相关的租赁物品,然后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租赁给承租人,如果这个合同不是双方当事人,这是一些表示,那么就是无效的。
2021-02-01 14:16:24 回复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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