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江苏 - 南通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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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 南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首先作为财产的所有人,如果不想让某法定继承人获得继承自己财产的资格,那么可以在订立遗嘱的时候,不提及某法定继承人的名字。如果遗嘱无效,那么各法定继承人原则上都享有继承资格。但若是某法定继承人实施了杀害其他继承人等的行为,其继承资格也有可能会被取消。


2021-01-26 11:4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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