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如果仲裁员是某案件的当事人,或者虽然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但却与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等有厉害关系,那么该仲裁员就需要书写回避申请书之后提交给仲裁机关。对于仲裁员不主动提出回避请求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
2021-01-22 12:59:0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