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被告人可以要求更换律师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准许。 如果重新开庭后再次拒绝辩护的,分两种情况: 1、一般的被告人可以再次拒绝,只是不得更换,只可以自己辩护; 2、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则不可以拒绝辩护人辩护。 这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人本身就属于弱势群体,法律要给予他们更充分的保护。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2020-12-24 08:26:4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