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怀柔区维权顾问
地区:青海 - 海东
1,本案属于侵犯财产纠纷。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3,学校作为公共场所对于你方是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因为学校迟迟不修大门导致电脑被偷,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推定其具有过错。4,同时本案属于第三人侵权,如果找到小偷,则由小偷承担责任,但是学校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若男子与女子相识,他敲响女子寝室门可能有需要澄清的事。但若二人并不熟悉,这一行为便显得异常。在这种…...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