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在临死之前有立过一份遗嘱,遗嘱大体内容是将他的财产一分为3,一份是给我们这些子女的,一份儿是给我母亲的,还有一份是给我儿子的。那这份遗嘱是否能正常执行?

吉林 - 通化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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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吉林 - 通化

遗嘱的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设立遗嘱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设立效力。遗嘱人一旦死亡,他所设立的遗嘱即具有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嘱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执行遗嘱;如果没有此项嘱托,则全体继承人以平等地位参与。为了保障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在继承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嘱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充当人,负责执行遗嘱。遗嘱执行人通常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体现遗嘱人意愿的无利害关系人,他在执行嘱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进行处分。

2020-12-07 08:1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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