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重复起诉规定是什么

山东 - 济宁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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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维权顾问

地区:山东 - 济宁

第一,这里的重复处理行为是针对行政机关的第一次行政行为而言,而不是对当事人提出申诉的重复处理。

第二,重复处理行为针对的大都是历史遗留问题,时间较长,行政机关的初次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法院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行政行为无权审查。而行政机关有权对已超过起诉时限的行政行为再次审查,可以撤销旧的行政行为,作出新的行为,也可作出决定维持原有行为。行政机关再次审查权不受时间限 制的特性给行政诉讼时效带来挑战。

当事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行政行为提出申诉,行政机关再次审查时,如果撤销或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应视为作出新的行政 行为,诉讼期限重新计算,对这种重新处理行为不服,当事人起诉,法院应予受理。如果针对当事人的申诉,行政机关再次复查时,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诉请求,则属重复处理行为,诉讼期限不能重新计算,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申诉的途径规避行政诉讼期限的限制。

在现实生活当中,行政诉讼提起如果法院作出判决,但是法院所作出的判决确实存在着程序或者是内容上面的错误,那么就可以提起再审。再审符合条件的,一般情况下我工作日内就可以直接立案

2020-12-05 13:42: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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