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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辩护法务
地区:湖北 - 武汉
可以,根据《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你可以向房产局申请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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