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王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使公安机关将赃物追缴并退回受害人手中,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减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所诈骗的财物数额经相关鉴定部门鉴定,其价格为122000元,其数额不是特别巨大,没有其它严重和恶劣的情节。被告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提供赃物信息和动向,使公安机关及时追回赃物赃款,并退回给受害人,减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王某某是为偿还欠他人汽车修理费及信用社债务等,加之因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王某某系因偿还债务引发,其主观恶性不大,应该酌情给予适当考虑。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一是因其不懂法造成,二则是因善良的本性使然。尊敬的审判长,大家想想,如果被告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罪犯,对于债务,他完全可以耍赖不还,但他没有这样做,为了还债,不惜冒犯罪的风险,所以从主观上看,其主观恶性不是很大。当然,他的善良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理由,但应该与那些主观恶性极为恶劣的罪犯不能相提并论,所以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适当考虑,酌情从轻判决。
3、被告人王某某以往表现较好,无刑事处罚记录,无前科劣迹,而且在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认罪悔罪表现。案发后,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积极,应该酌情从轻处罚。自案件发生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案件的侦查予与配合,希望法庭能对他从轻处罚。
4、被告人王某某家庭情况特殊,请求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上特殊考虑。王某某现下有无人照管的三岁女儿,上有七十多岁需人养老的父母,更为严重的是妻子张焕珍已经离家出走,失踪多年。法律无情,但人是有情的,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考虑其特殊情况,能够酌情考虑,对其适用缓刑,让其能够在家照顾小孩,赡养老人。
2020-11-25 16:41: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