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具有预见能力而无法预见,最终无法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行为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在发生学生受伤事故时,存不存在主观上过失?要不要进行赔偿?

贵州 - 遵义 学校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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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顾问

地区:贵州 - 遵义

1、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注意义务  无义务无过失。这种注意义务既包括基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注意义务,也包括基于有关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规定而产生的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  2、学校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标准和范围因环境和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学教师对小学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比高中教师对高中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高,因为小学生的认知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较低,发生人身伤害的几率就高。  3、学校能否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  如果学校不具有预见能力而无法预见,学校就无法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行为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主观上也就没有过失。

2020-11-19 12:37: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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