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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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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81] 法民字第 11 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是的,婚后将女方名字加入男方婚前个人房产的所有权人名单,该财产即转为夫妻共有。离婚时,将按共有财产…...
只要对方同意应该可以加的,对方自愿,房屋可以为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则不能将个人财产计入夫…...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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