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实施《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细则第四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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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实施《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细则
第四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受害人可依照本细则申请补偿:
(一) 对正常生活和从事正常生产活动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二) 对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和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
(三) 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内的人员在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放牧的牲畜,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外有专人放牧的牲畜以及圈养、归圈的牲畜造成较重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经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2020-10-11 12:02: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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