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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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

2020-10-11 08:55: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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