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修正)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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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修正)
第二十三条 排污者拒绝进行排污申报登记,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内容,以及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0-10-10 23:4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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