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修正)第十九条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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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修正)
第十九条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和存储处置场所等发生变化时,在申请排污变更登记后,须按规定收回并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2020-10-10 16:5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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