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第十条解释

甘肃 - 庆阳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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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助与补偿标准暂行办法
第十条 拆迁经营性、生产型非住宅房屋或者拆迁许可证颁发前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发布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包括工资补偿和经营补偿两部分。经营补偿金额按照实际纳税额计算;没有纳税的,不予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前,虽已获取营业执照,尚无纳税行为的不予补偿;拆迁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补偿。

2020-10-10 08:50: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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