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五条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书和相关资料之日起,工作部门应在1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其中,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须到申请人现场核实有关情况的,或者需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意见陈述或进行听证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在期限内完成受理审查确有困难的,应填写《行政许可延长办结期限告知书》,经工作部门领导和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告知申请人。
2020-10-10 07:57: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