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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辩护法务
地区:广东 - 东莞
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四)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五)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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