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2010修正)第十二条的解释有哪些

西藏 - 日喀则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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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西藏 - 日喀则

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2010修正)
第十二条 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10-09 09:0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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