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内容

福建 - 宁德 仲裁
1位律师回复

工伤维权法律顾问

地区:福建 - 宁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 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
(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
(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
(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
(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2020-10-08 08:01:48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宁德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徐州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