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江苏 - 泰州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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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法务团

地区:江苏 - 泰州

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六条 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被征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拆迁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种植树木,兴建建(构)筑物。

2020-10-08 01:12: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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