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第十一条是那些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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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法务

地区:山东 - 滨州

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
第十一条 凡审查合格,准予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应由市房地局或浦东新区规土局和区、县房管局在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同时,将准予上市的商品房抄告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准予核发预售许可证的外销商品房,统一由市房地局定期在报刊上发布公告。

2020-10-07 19:57: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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