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五条相关规定

山东 - 潍坊 仲裁
1位律师回复

法律小助手

地区:山东 - 潍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扣押排污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重复查封、扣押排污者已被依法查封的设施、设备。
对不易移动的或者有特殊存放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就地查封。查封时,可以在该设施、设备的控制装置等关键部件或者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水、供电、供气等开关阀门张贴封条。

2020-10-07 19:19:13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潍坊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北京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