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2012修正)第十二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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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2012修正)
第十二条 凡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经营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的企业、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经营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企业,必须向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违者,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总值50%的罚款。 ??

2020-10-07 08:15: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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