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诉讼服务改革试点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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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诉讼服务改革试点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八条 [陈述、说明和提供必要证据的义务]
根据程序审查需要,人民法院可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就程序问题进行陈述和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当事人拒绝陈述、说明或提供证据的,应承担可能造成的不利诉讼后果。

2020-10-07 06:1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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