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四十八条是那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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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第四十八条 检查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记录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检查的起止时间,指挥人员、检查人员的姓名、职务,检查的对象,检查的目的等;
(二)检查过程。包括检查过程使用的工具,检查的方法与步骤等;
(三)检查结果。包括通过检查发现的案件线索、电子数据、等相关信息。
(四)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

2020-10-06 18:1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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