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备案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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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审核备案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审核工作应结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工作进行,通过审核评税对企业报送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经审核不同意企业处理意见的,应及时按法定程序予以纳税调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下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告知其调整结果。对审核事项的审核工作应于5月底前完成。
如通过审核评税发现企业有偷税嫌疑或难以确认其真实性、准确性的,应及时转入涉外税务审计程序。

2020-10-05 14:40: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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