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的相关内容

新疆 - 和田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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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新疆 - 和田

天津市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九条 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的申请被准予后,被许可人应当在90日内竣工。逾期未竣工的,该项行政许可自行废止。
被许可人应该在建筑物门面装修改建竣工之日起5日内向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报验。

2020-10-04 17:28: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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