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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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举证)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已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又提出延期举证申请的,一般不予准许。
对于开庭之后新发现的证据,可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提交。

2020-10-01 18:4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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