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注册资本罪新规定

吉林 - 长春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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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吉林 - 长春

(一)本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违反公司的行为,并且都有虚假出资欺诈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2)诈欺的对象不同。本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本罪的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者,没有抽逃出资行为

2020-09-28 21:42: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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