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制实施规则(试行)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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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民商事案件立案登记制实施规则(试行)
第十条 (立案阶段审查的方式与限度)案件材料接收后,立案庭应根据起诉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作形式上的审查。立案人员基于所收到的相关材料,对主体资格、主管与管辖等相关起诉条件未发现存在明显缺失的,则应认为本次起诉已符合受理条件。
立案审查阶段对案件是否受理虽存在疑问,但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登记立案。

2020-09-28 07:26: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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