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原本是一家大型国营性质企业的正式职工,当时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是质量管理,后来由于企业内部人事调整,要求弟弟从事检验员的工作,弟弟以用人单位未经允许擅自调整其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款,这么做法律是否支持?

香港 - 新界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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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维权顾问

地区:香港 - 新界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2020-09-22 23:47: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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