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最近遇到了麻烦,他在单位工作的时候和领导发生了冲突,领导找一帮人把他揍了一顿,他被打伤了,他现在已经报警,并且去法院起诉对方,听说一些特殊侵权行为的人身损害案件适用于无过失责任原则,这是怎么回事呢?

黑龙江 - 双鸭山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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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特殊侵权行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对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法律化、条文化。但是此条文的表述并没有准确地反映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真实含义。其理由是,无过错责任是不考虑过错的责任.并非只有没有过错才予以赔偿的责任。至于责任人是不是有过错,是不一定的。而这个条文的写法则是没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责任的原则。

2020-08-20 13:06: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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