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是否有例外情况?

浙江 - 杭州 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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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2017-07-23 20:08: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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