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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西藏 - 日喀则 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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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章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可能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和章程内容的瑕疵,对于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新公司法在25条和82都有具体的规定:

(一)新《公司法》25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 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9、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二)新《公司法》82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4、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
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
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0-07-09 03:06: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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