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章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可能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和章程内容的瑕疵,对于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新公司法在25条和82都有具体的规定:
(一)新《公司法》25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 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9、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二)新《公司法》82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4、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
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
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020-07-09 03:06:5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