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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 广州
在案证据表明,张某归案是在公安机关还尚未掌握、确定本案嫌疑犯,是在公安机关向张某进行询问时,主动供述了在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规定,上述情况应以自首论。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辩护人建议给予被告人减轻刑事处罚。案发后,在辩护人会见中,被告人能够真诚悔罪,对以往度过的糊涂人生表示憎恨,对自己一时冲动犯下的严重罪行表示深深地忏悔。被告人也一再表示希望法庭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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