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其他严重情节包括哪些情况

广东 - 肇庆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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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 肇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情节严重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2020-06-29 12:2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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