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因为法律的该项规定,使得对精神病的鉴定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精神病的鉴定结果决定着对一个犯罪嫌疑人生命与财产的生杀予夺,其重要性由此可见。
2020-06-29 11:44: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