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今年55岁,在菜市场有个摊位,每天早上去卖菜,这天早上天比较黑,他在骑三轮车去的路上被一辆车撞倒,该司机肇事逃逸,后面一辆货车没有看到被撞倒在地的甲,造成二次撞伤,两辆汽车算不算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内蒙古 - 乌兰察布盟 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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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法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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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问题《解释》第8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这里的“共犯”就是共同犯罪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人员已与肇事者共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但是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可以说《解释》开创了过失共同犯罪的司法实务之先河。刑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可见《解释》对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解释已明显与刑法的规定相悖,实属非法解释。  
2、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这是我国刑法第23条第一款对共同犯罪所下的定义。我国刑法理论界也普遍认为“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过失共同犯罪,刑法理论界也普遍不承认之。

2020-06-27 19:43: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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