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在外地打工期间认识一名当地男子,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相处后感情相投,于是去民政局领证结婚,谁知后来夫妻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该男子竟然感情出轨并与另外一名女子非法同居生活,妹妹不能接受提出诉讼离婚,是否可以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要求无过错方损害赔偿?

山东 - 济宁 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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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解析顾问

地区:山东 - 济宁

婚姻存续期间,不能很好尽到夫妻义务,不顾其感受,与第三人同居出轨的,并且是存在长期稳定的同居事实的,这种情况也无法获取夫妻财产分配,另外大家要注意,这里所说的同居出轨,一定是长期持续的一个行为,如果是偶尔的就是另一种说法了。

2020-06-26 23:5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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