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的侵权责任是怎么划分的

江苏 - 淮安 高空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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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经营纠纷法务

地区:江苏 - 淮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此针对高空坠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除非有非常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扔,或者没有过错,否则都需承担赔偿责任。举例,如发生高空矿泉水坠落产生损失,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当时家里没人,也无矿泉水瓶搁置在容易坠落的地方,则该房屋所有权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反之,则需要承担责任。
通过上面这篇文章,我们应该认识到了高空坠物能造成多大后果,高空坠物的威胁很大,如果高度够高,即使是比较轻的物品,也可能将人砸伤,甚至导致路人死亡。一旦路人被砸伤,其无法锁定具体业主的,可以将整栋楼起诉,这一点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有明文规定。

2020-06-08 13:2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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