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需要通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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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而不安抗辩权就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保护当事人债权实现的有效手段,在互负债务的法律关系中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是其行使不是任意的,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履行下列两项附随义务:
(一)通知义务,即当事人因行使不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是对对方权利的必要保护,双方及时了解情况后,可以提出异议,或采取补救措施等等。如果不尽及时通知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举证义务,即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的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可能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否则,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0-05-25 17:46: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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