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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西藏 - 阿里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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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西藏 - 阿里


(一)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后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前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二)主观方面前者是犯罪的故意,后者由过失构成。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两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的概念在我国的刑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且出台了相关的司法条文进行具体的解释。根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性质的不同以及造成的后果不同,受到的惩罚也是有所不同的,最高将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惩罚是非常严厉的。

2020-05-19 22:19: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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