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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从该款表述可知,《担保法解释》并不承认担保物权的存续受主债权时效届满的影响,而是规定了一个担保物权的法定存续期限(即除斥期间),即“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两年”。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故担保物权的法定存续期限通常是四年。四年期满后,担保物权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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