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借过一个人钱,但是他没有按照时间给我去进行偿还。而且我这个欠条没有规定具体的还款日期,我说在法律上我想对这个欠款进行追究的话,他这个时效性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的呢,我要求他偿还的时候,他竟然说不想还,有关法律保护期内的所有法律规定请简单介绍。

湖北 - 黄冈 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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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 - 黄冈

您好,
首先,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因而其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其次,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2、欠条: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开具欠条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在借条未注明偿还日期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期间起始时间不同,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不应当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权人初次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债权人的权利才被侵害,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超过三年没有再次主张权利的,法律将不予保护。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0-05-01 03:40: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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