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给乙那里想要给他买一个宠物狗甲已经支付货款了。但是乙没有及时受理,宠物狗被他人占有了,乙就盗走了宠物狗。属于盗窃行为吗?丁现在打算要向甲要求照顾宠物狗支出的合理费用。甲是否可以要求乙去返还了呢?

江苏 - 南京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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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 - 南京

(一)
1.甲是所有权人。甲是买家,且支付货款,虽有赠予行为,但因受赠与人未及时受领,导致赠予不成立,乙未取得宠物狗所有权。
2.乙的行为构成盗窃。乙未及时受领,未取得宠物狗所有权,此时,宠物狗由他人占有,乙未经允许盗走宠物狗,属于盗窃行为。
3.丁可以向甲索要。丁属于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宠物狗所有权人支付丁因照顾宠物狗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4.甲无权要求乙返还。甲的行为属于赠予,且此次赠予未被接受,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2020-04-16 00:1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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