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时是伪造自己的资料,现在是使用了里面的额度,但是并不准备要还钱,是否属于恶意透支的呢,要承担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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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2、“恶意透支“或”信用卡诱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020-04-13 06:54: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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